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时间的认定要综合两方面来看:每月工作时间有无超出40小时/周,有无保证每周一天休息。比如劳动仲裁时,各地区都支持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周不超40小时的,不会被裁定为加班。反之,如果每周不超40小时,但是没有保证至少一天的休息,一般星期日上班则仍会被裁定为加班。
另外,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专门规定公布放假的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必须要发放加班工资。虽然周
六、周日属于公休日,用人单位安排了劳动者在公休日加班的,如果能在其它时间安排补休,则不用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员工一个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一周上6天班,每天7小时,也就是每周有2小时加班,一个月最多只有8个多小时属于加班时间,所以不违法。实际上,很多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及实际工作需要,在周六或周日安排了不定时的轮流值班制度,但每人每月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规定的,不属于加班;相反,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属于加班,需要发放加班工资。
每天工作时间的认定,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指的是实际工作时间,要扣除中午吃饭、休息的时间。比如8点半上班、17点30分下班,中午12点至14点休息,那么你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是7小时。关于旷工,有的公司规定“迟到30分钟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半年迟到10次者,辞退”,因为企业规章制度这样的规定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违法。
关于“义务加班”,每个人应该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比如有的人才参加工作,因为专业知识缺乏、实际工作能力一般或工作效率低下,而自愿加班或努力提升自己工作能力的,不属于《劳动法》认定的加班范畴。再比如有的人为了某一个长远的工作目标或实现其职业规划的目标,而每天在工作上自愿多付出几小时的,也不在此范畴。索要加班费是员工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剥夺,但很多单位都是实施绩效考核,所以因工作而产生的压力和动力都是相对的。如果觉得压力大、太累了,可以尝试着换一份工作。
最后,根据劳动部门的规定,有些单位因自身生产特点不能根据标准工时制来考核上下班时间,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比如中国的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记者工作的好坏无法以加班与否来衡量,而是以工作的质与量来考核。由于采编工作性质的原因,每天都要出报纸、出节目,对于大部分记者、中高层管理人员而言,由于当天需要完成的工作量较多而工作到很晚,甚至凌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迫使他们不得不选择第二天中午或下午才上班,从而循环反复。这些现象在很多时候很难界定是否属于加班,应否给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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