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但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未在三十天内答复,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须协商确定购买比例,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
法律分析
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拓展延伸
社团法人的资格要求及相关程序
社团法人在取得股东资格方面有以下几个要求:首先,社团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其次,社团法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以确保能够履行股东的权益和义务。此外,社团法人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身份的限制和要求,如国家安全、行业准入等方面的规定。最后,取得股东资格还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查、获得批准等步骤。通过满足这些要求和程序,社团法人才能取得股东资格,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结语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若其他股东在三十日内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有购买该股权的义务;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在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社团法人取得股东资格还需要满足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法律法规限制和申请审批等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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