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公积金不能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必须是职工才能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辞职后不属于职工,不能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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