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情况可有差别处理。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所得财产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拓展延伸
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原则和实践
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原则和实践是指在离婚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财产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原则、保障权益原则、协议原则和司法裁量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贡献原则进行合理划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权益原则强调保护弱势方的利益,特别是对于无过错方应给予适当补偿。协议原则鼓励夫妻双方在离婚前自行协商达成财产分配协议,但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原则则是指在没有协议或协议不公平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决。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的财产状况、财产来源、婚姻期间的贡献等因素,以确保离婚财产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结语
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原则和实践,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遵循公平、保障权益、协议和司法裁量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按贡献原则合理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双方权益;保障权益原则强调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给予适当补偿;协议原则鼓励双方自行协商,但须符合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原则适用于无协议或协议不公平情况,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裁决。综合考虑财产状况、来源、婚姻期间贡献等因素,确保离婚财产分配的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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