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货物质量规格条款
2、货物数量条款
3、货物包装条款
4、货物价格条款
5、货物装运条款
6、货物保险条款
7、货物支付条款
8、货物检验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签订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合同序言等。文本是合同的主要部分,包括各种交易条件和相关条款,如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交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另外,根据情况需要,可增加规定: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法律使用条款等。合同结束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和双方的签字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合同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故很有必要设立法律适用条款来规定准据法,以防止在发生争议时无法缺点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一般来说,国际上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还要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限制 .公约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 适用范围规定的更加完备与广泛。
定期限内符合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如买方在保证期限内发现品质与说明书不符,则可以要求退货。货物的品质条款一定要明确,并应依合同约定的品质履行,有时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标准也会引起争议,特别是在买方对货物有特殊要求时。例如,有客商订的电吹风不要求很长的寿命,这样有利于市场的更新换代,并降低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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