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悬挂车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扣12分,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之后,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交通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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