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是否具有共同财产
这需要区别对待。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财产可以视作共同财产;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不存在共有关系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也就是说,只有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经营所得、或者共同购置的财产,才能按照共有财产对待,而对于同居期间个人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收益,或者一方因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的收入,一般仅归本人所有,同居对方无权主张共有关系。
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也不必然平均分配
即使被认定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该部分财产也不必然平均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约定按份共有的情形下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是双方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及配偶身份产生,分配时基本遵循平均分配原则。
但同居关系不同,它不存在合法的配偶身份,类似于男女双方“合伙出资”共同生活,即使是共有财产,也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同居关系解除时,共有财产不是单纯直接的平均分配,而是一般按照双方出资额及同居期间所作贡献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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