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一、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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