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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以及计税依据确定的方法

2022-07-15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请问国家税局总局对于上述“成本利润率”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应如何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茄烟5%;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5%;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11.鞭炮、焰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

下面举例说明:

1、A产品为非消费税应税产品,发生上述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情形,已知自制成本为100元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适用成本利润率10%。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100×(1+10%)=110(元)

2、B产品为应税消费品化妆品,发生上述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

同时根据《消费税条例》规定,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率30%。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假设已知该化妆品成本为100元。

第一步,计算该化妆品应纳消费税额:〔100×(1+5%)÷(1-30%)〕×30%=150×30%=45(元);

第二步,确定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00×(1+5%)+45=150(元);

其中,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都是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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