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鉴于贵方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就贵方购买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事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及2013年月 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受申请方委托,我方(“保证方”)愿就履行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我方的保证范围是申请人未按照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贵方支付补偿金及其违约金。(二)保证的方式和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日期结束后90日内。(三)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证明材料。(四)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申请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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