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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开除怀孕女员工吗

2020-05-24 来源:步旅网

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开除。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即使存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不能因结婚、怀孕、产假等原因解雇女职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时应自动延续。产假一般为90天,难产和多胞胎生育可增加产假。女职工的开除取决于其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单位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要了解单位开除怀孕女职工的原因。

法律分析

一、女职工孕期可以被开除吗

孕期的女职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

1、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产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规定,女职工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即使《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二、女职工产假一般怎么休

一般情况下最少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台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前假不足15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如:李某在公司上班,其于25岁结婚,于26岁初次生育第一胎,并且生育时做了剖腹产,在生育后30天内就去计生局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么,李某的产假共为:

1、法定最低限90天。

2、难产15天。

3、晚育15天。

4、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加30天。

那么李某产假共为5个月,150天。

从法律的规定中了解到,原则上,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将其开除的。但要是怀孕女职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定,造成重担损失的,则就女职工孕期可以被开除。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区分情况,了解清楚单位开除怀孕女职工是出于什么原因。

结语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受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无论经济情况如何变化,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任何单位都不能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面辞退女职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时,应自动延续。产假一般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根据相关规定,晚育妇女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可以享受额外的产假。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一般不会被开除,但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开除。因此,了解单位开除怀孕女职工的原因非常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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