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的认定为:没有处理过的诈骗金额全部按照累积计算,另外应追缴行为人将诈骗财物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而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部分。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计算诈骗累计数额应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