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的,无论是“超生罚款费”或是“社会抚养费”,这处罚和征收的对象就是违反生育政策在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法规中明确规定违反生育政策的当事人必须要承担“超生罚款”的法律义务。90年代后,“超生罚款费”被称之为“计划外生育费”。直到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后,才以法律的名义定义为“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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