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拘役缓刑是指暂不执行拘役,也即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判处缓刑的是有考验期,也即在这期间若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拘役就不再执行,可释放罪犯。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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