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不同意分割房产的,可以进行调解分割。继承开始后,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一)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件计收,每件4500元至10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收:,1、1万元及以下,按每件1000元计收;,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按照5.2%计收;,3、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按照3.9%计收;,4、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按照2.6%计收;,5、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按照1.3%计收;,6、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照0.65%计收;,7、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照0.325%计收;,8、5000万元以上的,双方协商。,本条所称诉讼标的额,包括反诉标的额,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三)本条规定系指一个审级计收标准,曾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重审的,可按一审标准减收,减收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另行约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二)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三)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不适合分割的遗产”,不是绝对不能分割,而是指如对遗产标的物本身进行实物分割,可能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实际效用的遗产。对于此种遗产,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所谓“折价”,是指将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实物变卖等折为现款,由各继承人接应继份额的比例,分配现款。所谓“适当补偿”是指将不适合分割的遗产由最需要该遗产的一名继承人继承,对其他继承人的损失,由此人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给予适当补偿。所谓“共有”,是指遗产中有不适合分割物,各继承人均坚持继承,则不分割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对该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权。相关知识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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