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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伤残津贴何时调整

2020-05-15 来源:步旅网

1.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0元。
2.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53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3.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6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3元。
5. 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2066元。
6.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7.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①.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的标准增加。
②.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316.5元、2653.2元、1989.9元。设区的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③.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内蒙古标准)
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
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内蒙古标准)
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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