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起诉。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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