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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被用了法人不知情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谁承担?

2020-12-28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一、公章被用了法人不知情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谁承担?

1、公章被用了法人不知情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擅自使用人、法人一起承担。

单位人员在法人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公章,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法人却要为此承担责任。只是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要落实损失确实由行为人造成)。

2、如果使用公章的人,是本公司的员工,就形成了表见代理,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表见代理,也即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3、企业将印章、合同章、单位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等交给代理人去办理某项业务,主要是了工作的方便。但是如果代理人办理的业务并非企业实际要求他办理的业务,或是虽为授权业务,但在价格、数量等方面超出了企业的实际授权,善意相对人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不能以“实际未交待代理人为某项法律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二、发现公章被他人擅自使用了怎么办?

1、发现公章被他人擅自使用了可以报警处理。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

2、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管是单位的普通职员,还是单位的股东等,都不得擅自使用公司的公章。公章的违规使用行为,若是给单位造成损失,那么违规的职员、或者是股东等,通常需要承担赔偿等的民事责任。若使用公章者,与善意第三人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法人需要受到此关系的约束。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变换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变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换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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