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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问题

2021-06-25 来源:步旅网

1、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照顾无过错一方。

3、已购公房的分割

一、企业搬迁补偿款属于共同财产吗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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