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
1.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具体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法是是一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法律。
2.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以下特点:
(1) 是具有特定内容的智力创作
作品是直接从事文学、艺术、科学创作活动的智力活动的产物,而不是其他智力劳动,如技术发明的产物。
(2)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自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直接创作、反映了自己的个性与特点。抄袭、剽窃产生的“作品”由于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能成为受保护的对象
(3)具有一定的表达形式
文学、艺术、科学创作必须通过文字、符号、语言、声音、造型、色彩等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到它的存在,由此才能认可它是“作品”。不可感知的主题、思想、构想、理论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可以以有形的方式复制
具有可复制性即能被固定在某种载体上,只是作品应该具有的属性,但并不是说所有作品,尤其是口头作品、舞台艺术作品等,只有先被固定在某种载体上,才能被认可。
有些作品是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之列的,它们不具备以上几种特点,不受保护的分别是:抄袭、剽窃产生的作品不受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已过著作权法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所以我们评职称出版著作,一定要严禁抄袭剽窃行为,并要及时注册著作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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