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怎么赔偿 一般来说,如果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的话,对方的保险公司会在限额内先行赔偿,如果 赔偿金 额超过这个限额,则需要由肇事者垫付。而受害者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主要项目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是 医疗费 ,凭借相关的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等的收据作为凭证,再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 证据 来确定赔偿金额。 第二种是误工费,这个要根据受害人耽误的工期时长和收入状况来确定了。误工时间要根据受害人接受医院治疗的时间来计算,如果受害人因为这起事故受到的伤害长时间无法工作、或者是因为事故导致残疾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确定为残疾的日子的前一天。如果受害者是有固定收入的,这个误工费基本上就是按照受害者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如果受害者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就要按照受害者最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来赔偿了。 第三种是 护理费 ,这个是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限来确定。这里指的护理人员是指受害人的亲属、朋友等等,不是雇佣的护工。如果受害者的护理人员是有收入的,就要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是没有收入或者是雇佣了护工的,就要根据当地护工的报酬来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限定为一人,如果医院建议多几位护理人员的,则参照医院的意见来确定人数。 第四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个一般就是参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来赔偿了。 第五种是交通费,这个是要根据受害者及其陪护人员因为到医院就医或者是情况严重需要转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来计算的。需要相应费用的报销凭证作为证据。 第六种是 残疾赔偿金 ,这个要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 ,再按照当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从确定残疾程度那一日开始,按照二十年来计算,进行相应的赔偿。 最后一种是被 扶养 人生活费,也就是要向需要受害者 抚养 的人赔偿足够基本生活的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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