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完后,如果未达到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也就是连个十级都评不到),那相关医药费用处理理完毕后,公司完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达到劳动能力鉴定等级(1-10级,最轻为10级,最重为1级。这时就分为三种情况:1-4级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果合同未到期,由于你发生了工伤,单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行的。但是,由于工伤是因为你违反公司相应的解除合同的条款,公司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同时你也知道该条款的存在,那公司是可以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但你应该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可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第35-38条。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1、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停工留薪期内原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4、各个地区出台的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均有明文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不得以员工的工伤为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但是劳动者在工伤期间是可以与劳动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了工伤医疗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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