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将罪名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是怎样认定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
(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五千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三千元,可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十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可增加其准刑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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