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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更改抚养权?

2024-04-01 来源:步旅网

抚养权变更的正当理由包括:一方因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十周岁以上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

法律分析

抚养权变更的正当理由可以参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拓展延伸

抚养权变更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抚养权变更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儿童的抚养人进行调整的法律程序。根据法律要求,抚养权变更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变更抚养权需要有充分的合理理由,如父母离婚、抚养人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其次,变更抚养权必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即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教育和安全等方面的需求。在进行抚养权变更时,必须依法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法庭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涉及到儿童的权益和福祉,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

结语

合理且正当的抚养权变更必须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这包括父母离婚、抚养人无法履行义务等合理理由,并且必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在进行抚养权变更时,必须依法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法庭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变更抚养权。保护儿童的权益和福祉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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