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复议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1、不服处罚可以六十日内直接向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决定的同级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2、设定了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后才能进行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专不过较少,另外这样的规定时间和上述基本属一致。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6、救济原则;
7、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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