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没有监督权利,县法院,检察院人事任免,工作监督,工作报告归县人大监督,任免。人大监督,任免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但是县委书记可以管理法院检察院党务工作,法院和检察院设置党组,这个归县委领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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