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购房,个人支付首付并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离婚时,可协商处理房产归属及贷款问题,如无法协商,则法院可判决归属一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协商处理并由登记方补偿。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项,同时从银行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项的一方名下。如果离婚,双方应协商处理该房产。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应由登记方承担个人债务。双方在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由房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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