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经营注销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仅供归档)。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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