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具体如下: 1、 营业执照 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 身份证 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 租赁协议 )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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