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问题,源自《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一、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是什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方式有两种即折价和拍卖。如果通过折价方式实现优先权,则可以在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无需经过司法程序。但如果双方折价行为损害第三人(如同样拥有优先受偿权的其他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抵押权人等)利益的,第三人可能会申请法院撤销折价协议。
对于通过拍卖方式实现优先权,从法律条文字面理解,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对建设工程进行依法拍卖,但在实践中这并不可行,司法拍卖一般需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处理,而强制执行需要有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效力如何
《民法典》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方式是协议折价和申请法院拍卖。协议折价前提是承、发包双方达成合意,而催告行使是单方行为,不能认定催告是通过协议折价的方式行使优先权。因此,从法律规定看,没有直接支持书面行使优先权的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六个月期限内剑拔弩张的通过诉讼行使优先权规定对承包人要求过于苛刻同时增加双方诉累,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一旦启动将会旷日持久,还可能会触发连环诉讼。同时考虑优先受偿权也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肯定书面行使的效力无论对保护承包人利益、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稳定都是有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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