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如下:
1、减征幅度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含)元的减征100%,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减征50%,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0%。
3)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七至八级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残疾人的50%计算。
2、申请时间
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可在纳税年度终止后办理上一年度减免申请。
提示各位的是申请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就是可申请三年之内的个税。
3、减征原则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就是先按规定缴税,之后办理退税。
4、减征对象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5、减征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所得。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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