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一、取保候审可以自行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根据这一规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这里法律规定采取的是应当(必须)及时解除,是为了还其人以自由;应当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让其及他人知道其已经获得自由。但目前对司法机关未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很难通过法律程序去追究其法律责任,只能向人大或上级检察机关投诉,要求给出合理结论。
二、取保候审不等同于不判实刑
取保候审,仅仅是变更了强制措施而已。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终结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取保候审,完全不等于最终不能判实刑、不需要坐牢。不过,取保候审有其适用条件,一般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来说,取保候审,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等非实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