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需要确定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拆迁房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子拆迁所获得的财产及利益与女方无关。拆迁房中仍是男方婚前财产的转化,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该拆迁房是夫妻婚后所得,那么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然该拆迁房如果是男方婚前所得,也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需要考察是否存在夫妻间的协议、赠与及出资的情况。
在山东济南的一则真实案例中,虽然拆迁房是男方婚前所得,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房屋虽然原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根据购置房屋款项来源、夫妻关系及男方出具《保证书》的意思表示,本案诉争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我们需要知道更为详细的房产、你们双方的信息,才可以更好地保护您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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