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解释,个人在国庆、“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所取得的两倍或三倍加班工资,不属于可免征个税的补贴、津贴,也要依法纳税。福利收入应该如何纳税?节假日期间,部分用人单位会在正常的工资、薪金之外向员工发放各种福利,这种福利收入多种多样,包括现金、实物甚至各种休闲活动等。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福利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福利收入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福利收入,包括实物等,均应折合成现金收入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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