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适。任何性别的人都有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也可能是性骚扰的实施者。具体指行为人出于发泄性欲求的动机或恶作剧的动机或骚扰人、侮辱人的动机,通过语言的、形体的、环境布置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或性刺激,给被骚扰者带来烦恼和精神压抑,甚至造成精神损害,但尚不构成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即谓之对该被骚扰者的性骚扰。
性骚扰的主体与性别无关,与权力有关。性骚扰是发生在相对的强势者和相对的弱势者之间的事情。之所以要强调“相对”两个字,是因为强与弱在性骚扰事件中是一个灵活的概念,并不仅仅指职位、辈分、力量的高低,而是一种相互比较产生的概念。性骚扰问题之所以很难解决,是因为强势方对弱势方拥有影响力,使得拒绝或者反抗都非常困难,需要付出代价。所以,认识到性骚扰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权力关系,才能更好地认识性骚扰的本质。
在性骚扰行为的定义方面,首先,触犯刑法的性暴力事件不应该被归为性骚扰。暴力不是一种骚扰,而是一种伤害。这并不是说性骚扰没有伤害,而是说性暴力的伤害在法律上和性骚扰伤害的地位是不同的。如果把性暴力也作为一种性骚扰,那么在处理传统观念中伤害不那么重的性争议事件的力度就会大为减弱,会使得我们忽视同样有伤害但是却不那么明显的性骚扰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规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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