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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合同诉讼管辖地怎么确定?

2023-06-01 来源:步旅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管辖的依据的内在法理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地域专属管辖,虽其暗合了合同管辖中的合同履行地原则,但本质上应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依据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则,具有施工内容的分包合同纠纷,理所当然应该在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确认专属管辖时,应当看到法律关系的本质,而法律关系的本质不在于合同名称、案由名称,而在于合同内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内容的,其本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以表象分包去看待。另无论是名为分包合同还是施工合同,只要其内容为施工性质,合同履行的结果必然是产生一个不可移动的建筑物或称之为不动产,所以也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之规定。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涉及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究竟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还是属于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的问题。

对我国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理解为专指因不动产提起的物权诉讼,包括不动产登记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所以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工程欠款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工程欠款的司法解释有下列几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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