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薪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薪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章了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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