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下班路上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因工死亡待遇:1、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其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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