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一般情况下,股东出资瑕疵是不影响股东权利行使的,但是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给予合理的期限内补足出资的情况。股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的,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再另行募集股份。对外,公司在清算或者是解散时,如果股东没有缴纳出资的,债权人是有权利要求股东补缴不足的出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的基本条件: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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