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人按照就近和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诉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办公室或各镇(区)仲裁办事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如申诉人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申诉材料不全,经指导退回除外)。符合受理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送达申诉人。
3、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4、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6、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交纳,逾期不交者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案件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
一、申诉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由职工提起申诉的:
(1)、申诉书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相应的证据二份;
2、由企业提起申诉的:
(1)、申诉书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相应的证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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