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到底在何时解除?最近一直在思考这个劳动关系实际解除怎么做的问题。
1.最近遇到部分案例,劳动者工作过程中不辞而别,单位不了了之。几年后(超过一年),劳动者突然跳出来主张拖欠的工资、离岗之日至仲裁之日的社保,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待遇等等。看到案例,可能第一反应是:过仲裁时效了。不错,确实是这种反应。
2.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因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单位不能证明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送达劳动者的,劳动者主张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所以,劳动者的部分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
一、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因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发生时间?
(一)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单位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安排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建立的标志是劳动者向单位提供劳动(即实际用工之日)。那么相应的,其解除也应当是劳动者停止向单位提供劳动之日。当然,这种停止提供劳动,应当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停止,平日休息则当然不算。
(二)解决的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问题。一言以蔽之,及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其建立以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为标志,其终止也应当以劳动者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目的停止提供劳动,或者用人单位明确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目的要求劳动停止提供劳动之日为标志。
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一定是争议发生之日吗?
原则上讲,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就是争议发生之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但是,问题是:有些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解除,属于一种法律推定事实,不是客观事实。例如,前文案例提到的,员工离职几年了,突然提起劳动仲裁,而法院裁定未过时效,原因就在于单位主张解除,却无法举证证明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而劳动者错误的认为双方劳动关秀存续至今。
所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与因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争议之日,并不是一会事儿。通常二者是同一日,但是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未将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的情况下,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之日为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
所以,单位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及时将解除通知有效送达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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