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房产抵押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登记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并通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人或者受让人的,转让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取存款。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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