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撤销缓刑案件是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有的人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理由是这类案件往往案情并不复杂,审判人员只要确认犯罪分子有违法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不需要对犯罪分子重新定罪量刑,而且执行的刑罚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因此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有的人认为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撤销缓刑实质上是“一审终审”,因此它是一项较为慎重复杂的工作,由合议庭来审理比较合适,另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只有二十天,而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规定,撤销缓刑案件的审限有一个月,因此可以推断出审理撤销缓刑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
关于审理撤销缓刑案件的方式,也就是说是采用书面审的形式还是必须要开庭审理,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在操作中也莫衷一是。采用书面审的形式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而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可以使审判人员更加深入、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从而提高审判的公正性,两种审理方式都具有各自的优点。笔者认为,究竟采取何种方式来审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分子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在讯问犯罪分子、听取有关当事人、辩护人意见后,可以采用书面审的形式来审理,而对于案件事实不清、犯罪分子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下面必然引出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开庭审理的话,建议撤销缓刑的机关是否应当派员出庭的问题。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建议撤销缓刑的机关在这里的地位类似于公诉机关,有关机关派员出庭,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与证据的核实,有助于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因此是十分必要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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