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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数额标准

2021-12-22 来源:步旅网

逃税数额、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比;“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刑法修正案出台后、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逃税数额、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比、以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等,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

(1)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a.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b.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c.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d.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3)“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

(4)“数额巨大”,原刑法第201条规定为10万元;《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逃税罪的纳税欺诈行为

(1)《刑法》第201条将纳税欺诈行为规定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2)《解释》将纳税欺诈行为具体规定为下列行为之一: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3)《刑法修正案(七)》将纳税欺诈行为概括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并且取消“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规定。因此,纳税欺诈行为不再包括“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行为。提醒:纳税欺诈行为是成立逃税罪的犯罪行为要件,包括以下四种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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