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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产品如何赔偿

2020-09-17 来源:步旅网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是在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判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最初是作为合同责任来对待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被视为是构成产品责任的前提。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首创的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奉行了近百年之久。无合同,无责任原则限制、剥夺了一些与产销人无合同关系的缺陷产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其保护的重心是产销人,适应和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生产的要求。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生产的高度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立法者和司法者逐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到了重要的地位。20-30年代,英美两国法院率先开始适用侵权行为理论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按照这一理论,只要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不论受害人与产销人是否有合同关系,都将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追究产销人的责任。近年来,各国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形成了共识,即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来调整。

一、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产品存在缺陷。在现代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的条件下,产品责任法已经发展到有缺陷即有责任,无缺陷即无责任的阶段。产品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础,更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

产品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对缺陷一词的解释和定义,因为缺陷是任何权利要求的基础。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定义,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规定对产品之缺陷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其一缺陷是指不合理危险,系采纳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402A的不合理危险标准;其二规定缺陷是指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认为,该两个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不宜作为产品责任法的标准,应统一应用不合理危险标准。因为国家某一强制性标准是国家在一定科技水平下制定的,不可能包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同时,市场上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国家也不可能在所有新产品投入流通之前,均制定相应的标准,尤其是涉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这样,高新技术产品无强制性标准,只能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相应地提高了新产品的判断标准,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实践中,可能出现虽然符合质量指标,但却具有危险性的情况。在此情形中,以何为标准,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二、产品侵权责任诉讼时效是多久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侵权责任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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