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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罚金就能轻判吗

2022-12-15 来源:步旅网

罚金是主要适用于贪利型犯罪的附加刑,是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适用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贪利不成反而蚀财,从而有效震慑犯罪。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因此,如果认罪态度好,又积极先期缴纳罚金,法院在量刑时是会酌情从轻判处的。当然,为了避免“以钱赎刑”的弊端,法院会综合考虑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关系,不可能交了钱就无原则地减免自由刑。

一、怎样扩大适用罚金刑

1、扩大罚金刑适用,是刑罚轻缓化的表现。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刑罚轻缓化趋势作为跨世纪文明和民主发展的表征,被学者、专家和社会大众看作是对封建残余尤其是新生的法西斯重刑主义的一种否定,而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适用刑罚更强调教育犯罪、改造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2、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是犯罪类型变化的强烈要求。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犯罪已成为难以遏制的犯罪潮,单位犯罪也日益频繁,罚金刑被公认为是阻止这些犯罪的最有效的刑罚手段。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经济建设腾飞,生活水平的提高,贪利型犯罪逐年上升,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样,修改刑法对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正是符合这一经济发展社会的客观要求。

3、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是刑罚结构调整的体现。从19世纪开始,曾经占据刑罚宝座的身体刑和死刑,逐渐被自由刑所代替。在20世纪,在监内执行的自由刑,也将被作为监外处置的保护观察和作为金钱自由刑的罚金刑所代替。随着经济规律、价值观念被人们的重视,金钱作为凝固化和具体化的自由,剥夺其金钱所有权,无疑也是对犯罪分子一种严重打击。世界各国立法上都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适用率大幅度提高,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又向着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的刑罚体系转变。我国刑法正适应世界刑罚发展总趋势,大胆地调整刑罚结构,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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