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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024-05-15 来源:步旅网

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

1、保管人有收取仓储费的权利,其义务是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2、存货人的权利是要求保管人代为妥善保管和到期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其义务是按约定支付仓储费。

一、保管人的责任有哪些

保管人的责任有: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4、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5、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二、保管人的义务包含什么

保管人应当承担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个人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和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货物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将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物品的物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保管人只能按照合同妥善管理,并在保管期内承担损坏和损失责任。

三、pc构件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承运人的权利包括,收取运费保管费的权利;留置权;提存的权利。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运输、接收承运的货物;妥善保管义务;通知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包括,要求运输到指定地点的权利;变更运输地点、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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