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如下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流程:
1.失业人员在失业之后60天之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必须是本人过来办理)。
失业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1)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机;
2)劳动合同原件;
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该证明中要写明单位是否发放过遣散费、安置费、补偿金等相关费用,若有发放的则写明发放金额,没有发放的则只需写没有发放过相关费用即可;
4)一寸照片两张。
2.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须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三、有以下情况的,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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