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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是什么

2022-12-21 来源:步旅网

不满足以下情条件的,债权人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有哪些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行使代位权应注意什么问题

行使代位权应注意: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不得超出其债权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应符合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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