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公务员法法律责任构成要件除了具备法律责任的一般要件,有相应的法律适用主体外,还要有以下两个要件:
1、该行为应当是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行为,即违反上述几种情形的行为;
2、情节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这里所说的情节是指违反公务员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之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有轻微、严重、特别严重之分,包括动机、手段、后果等事实情况。
只有具备了上述两个要件才能对相关人员加以责任追究。
二、违法公务员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1、对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2)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3)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
(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5)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6)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该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4、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三、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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